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价格是如何决定的?

来源:admin 查看次数: 0 时间:2024-07-08 21:28:32

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价格,通常表现为由各寡头相互协调的行为方式所决定。这种协调可以有多种形式。

价格领先制是指一个行业的产品价格,通常由某一寡头率先制定,其余寡头追随其后确定各自产品的售价。

价格领先制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支配型价格领先,二是成本最低型价格领先,三是晴雨表型价格领先。支配型价格领先,是指由寡头垄断行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确立产品的售价,其余规模小一些的厂商根据已确立的价格确定各自的产销量。成本最低型价格领先,是指由成本最低的寡头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其产销量和销售价格,而其他寡头也将按同一价格销售各自的产品。晴雨表型价格领先,是指寡头垄断行业中,某个厂商在获取信息、判断市场变化趋势等方面具有公认的特殊能力,该厂商产品价格的变动,起到了传递某种信息的作用,因此其他厂商会根据该厂商产品价格的变动而相应变动自己产品的价格。

成本加成法是寡头垄断市场上一种最常用的定价方法。该方法的主要步骤是:首先以厂商生产能力的某个百分比确定一个正常或标准的产量数字,然后根据这一产量计算出相应的平均成本,由此可以减少由于实际产量的变动而使厂商制定的价格产生频繁变动。然后在所估计的平均成本基础上加上固定百分比的加成,从而制定出产品的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8月1日起,被称为“经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作为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反垄断委员会”虽尚未“挂牌”,而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三驾马车”各司反垄断职责的格局业已明朗。来自上述部门的消息表明,各个部门厉兵秣马,各项执法准备工作静水深流,相关配套规章将陆续出台。

社会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人们对中国竞争制度的成长满怀热情。有人说,中国的市场竞争萌芽于有形市场的开放,中国市场竞争的序幕,仿佛是在集市贸易摊位的开摊收摊间悄悄拉开的;有人说,在社会的转型中,价格“双轨制”的推行,催生了无形市场,转轨时期过渡性措施的两重性、竞争与秩序的碰撞促进了中国竞争政策的成长;也有人说,中国的竞争法律政策是与市场竞争结伴成长起来的,反垄断执法是从竞争执法开始的。

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最早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肯定了竞争对于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作用,正式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993年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这是中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基本法律。其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为增强《反法》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任务的国家工商总局,依法积极开展了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此前制定的反垄断配套规章分别是《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新的《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正在进行中。

若干年来,许多地方的人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此前已有20多个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补充规定了一些联合操纵市场的卡特尔行为等反垄断法律规范。

此外,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2001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和《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

这些不断发展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竞争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今天的《反垄断法》的问世创造了宝贵的经验,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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